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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放开后电力避峰的方法
发布时间 :2018-06-19     浏览次数 :3603

:从近年来我国电力持续负荷统计来看 ,全国95%以上的高峰负荷年累计持续时间只有几十个小时 ,采用增加调峰发电装机的方法来满足这部分高峰负荷 ,显然很不经济 。如果能在夏(冬)季用电高峰时段削减或转移一定量的用电负荷 ,那么就可以提高发电机组 、变电站及电力线路的利用率 ,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经济性 ,降低电力生产成本 ,减缓发输变电等电网增量设备的增速 ,以利节能减排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所以 ,电力避峰是电力系统运行的常态工作。长期以来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行政手段让企业避开高峰用电 。国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21口实施以来 ,在电力避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政府大力倡导下 ,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做了大量的电力避峰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如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固定输配电价 ,放开发 、售电价 ,向社会资本开放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 。在售电环节引进竞争机制 ,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 。因为单一的以行政手段无偿限电方式会使用户企业的利益受损 ,增加用户企业的用电成本 ,所以应该利用经济激励的方式进行电力避峰。

一电力避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力避峰是指在负荷高峰时段削减 、中断(停止)或转移(高峰时段转至低谷时段)全部或部分用电负荷 。实现电力避峰的途径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采取经济手段 ,如 ,可中断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等;另一种是行政手段 ,如 ,采用有序用电管理的办法 。所谓有序用电管理就是在电力供应不足 、突发事件等情况下 ,通过行政措施 ,强制控制部分用电需求 ,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工作 。目前 ,我国开展电力避峰主要是采用有序用电管理的方法即主要依靠政府以行政方式在高峰时段限制企业的用电负荷 ,企业因此利益受损而缺乏主动和积极性 ,甚至有抵触情绪 。同时 ,电网企业落实有序用电方案缺乏评价和奖惩措施 ,所以有序用电管理在电力避峰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

1激励政策难以落实

虽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地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 ,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 、限制类企业外 ,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但各地出于自身经济方面的考量 ,又限于电网独家售电 ,很少有对参与限电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由于激励政策中“适当补贴”很模糊又难以落实 ,被限制负荷的企业对此抵触情绪较大 ,甚至个别地区政府对实施有序用电的支持力度也不够 ,造成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负荷不能平抑电力缺口 。同时 ,已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负荷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

2对电力避峰意义缺乏深刻认识

每年都有较热或较冷的儿天 ,这时会出现用电高峰 。电力避峰工作的本质就是在错开高峰负荷无法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情况下采取经济激励手段促使部分用电大户削减部分或全部用电负荷 ,这也是电力系统经济运行及公平服务的常态工作 。然而我国的有序用电管理是在电能缺口的形态下兴起的 ,很多部门将其作为特殊时期的短期工作对待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避峰 ,还没有意识到电力避峰的真正意义 。

3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避峰给基层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均带来损失

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有序用电避峰指标 ,下级供电企业因担心实际避峰量执行不到位 ,自定的当年度避峰指标往往大于上级下达的避峰指标 ,造成电网企业少供电量 ,另一方面会给用电户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 。如 ,某市供电公司2015年省电力公司给下达的有序用电避峰指标是13万千瓦 ,而该市公司当年自定避峰指标为20万千瓦(向区 、县供电公司下达的避峰指标之和) ,多限负荷7万千瓦时 。

二电力避峰的经济激励方法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2号)要求在售电侧坚持市场方向引入竞争机制 ,即电厂企业 、电网企业 、社会资本投资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法人 、符合售电市场准入条件的法人 、节能公司及供水 、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都可成立售电公司 ,开展售电业务 。这样 ,用电户便拥有较多的购电选择权 ,谁的电能质优价廉并且在电网负荷高峰时 ,谁能让用户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用户就用谁的电 。显然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电力避峰 ,已不适应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必须以经济激励的方式避峰才能顺应市场的发展 。经济激励的方法目前有可中断负荷补偿和可中断电价补偿两种方式 。

可中断负荷补偿

参与有序用电避峰的用户一般为容量大 、负荷大的工业用电 ,而这些用户往往是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 ,他们在电力安装时都是交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的 ,并和供电部门签订了《高可靠性供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可靠率应达99.89%以上) ,让他们参与没有补偿的避峰用电 ,当然会有意见 。根据国内外经验 ,利用经济杠杆调控负荷需求具有很好效果 ,可中断负荷补偿便是其中的一种 。可中断负荷补偿工作是一种主动需求响应措施 ,即当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 ,尤其是在输变电设施重载 、过载区域 ,鼓励用电大户结合自身实际 ,通过停限设备使用 ,减少用电负荷 ,削减或转移规定负荷数值 ,避免拉闸整条线路 ,保证电网安全 ,而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偿 。

如江西省2014年6月出台《江西省实施可中断负荷补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 。该方案规定在负荷高峰调峰时给自愿中断的负荷 ,每1万千瓦累计停1小时补贴1万元 ,补偿资金从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江西电网可中断负荷补偿方案执行时间段为夏季用电高峰季节 ,即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 ,早高峰为10时至12时 ,晚高峰为19时至22时;冬季用电高峰季节 ,即12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 ,早高峰为10时至12时 ,晚高峰为17时至20时 。

在可中断负荷实施和管理方面 ,由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及各市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至少在中断负荷前1小时通知中断负荷企业 ,并根据电网负荷情况滚动安排企业中断负荷,并尽可能减少企业负荷的中断次数 ,把对企业经济的影响降到最小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用电企业避峰的积极性 。建立有序用电管理工作中的奖励制度是确保避峰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 ,通过出台避峰负荷补贴政策 ,使用电户主动参与有序用电管理。江西省2015年年初对2014年全省首批试点的20多家避峰企业进行了补偿兑现 ,供电企业避免了拉闸整条线路 ,系统得以安全稳定运行 ,达到供电方 、用电方及社会三赢的效果 。

国际上 ,自上世纪末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已广泛利用经济激励进行电力调峰 、避峰工作 ,如 ,美国 、加拿大 、韩国等 。以韩国KEPCO公司为例 ,对负荷不小于500千瓦的普通工业用户在夏季(7月至8月)每天的14点零分至16点零分区间避峰 ,补偿标准为每30分钟每千瓦140韩元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可中断电价补偿

可中断电价是电力避峰补偿的另一种常态有效方式 。可中断电价即可中断负荷电价 ,就是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 、用电户三方签订可中断负荷合同或协议 ,在固定的系统峰值负荷时间或任何系统需要的时间内 ,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中断对用电户的全部或部分电力供应 。同时 ,按照合同或协议以比较低的电价给用户供电的价格 ,可以理解为是对为系统负荷平衡做出贡献的用户给予的经济补偿 。利用可中断电价削减尖峰负荷 ,既有利于电网稳定运行 、减缓备用发电机组及输变电设备的增速 ,又有利于保障用户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符合售电侧市场竞争环境的电力资源配置策略 。实践证明 ,实施可中断负荷电价不仅能有效实现避峰 ,而且能依照用户与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事先签订的合同有计划 、有针对性地中断负荷 ,同时避免因中断负荷所引起的供用电纠纷 ,是对《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 ,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序用电” ,充分体现电力服务的公平性 。

1制定可中断电价的政策依据

国家发改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 ,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 ,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 、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 ,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 ,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 ,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

2可中断电价的计算方法

可中断电价的计算方式有折扣电价和补偿电价两种 。

折扣电价就是在原基本电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 ,表达式为P=NB 。式中:P为可中断电价 ,N为折扣率% ,B为基本电价 。如台湾地区每年8月至9月 ,每月周一至周五的13时零分至15时零分 ,中断2小时及以上 ,当月中断容量基本电费扣减一半;中断小于2小时者 ,当月中断容量基本电费扣减百分之三十 。

补偿电价优惠也是一种应用较为普遍的激励可中断负荷管理的方法 ,它基于对用户中断一定负荷造成的停电损失 ,这部分损失可以作为机会成本 ,对用户进行一定补偿 。表达式为R=C ,式中 :R为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给用户每千瓦时电量的补偿费用 ,C为用户中断负荷机会成本(每千瓦时的电量给用户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如 ,美国的北卡罗莱纳 、康涅狄格等州的可中断负荷合同约定 :用户每千瓦中断负荷获得补偿费用为平均高峰负荷的电费电价 。

补偿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来源有4种可能的渠道 :

从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从电网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逾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中列支;

从售电主体(售电公司)收益中支出;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 ,从系统效益收益(比如从电价中提取0.001~ 0.002元/千瓦时作为专项资金) 、公益基金 、及能源税收扶持等资金项目列支 。

我国各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一般来源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如每千瓦提取2厘) ,而征收城市附加费的初衷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的照明设施电费和口常维护开支 ,将其用于有序用电(电力避峰)工作有“搭顺风车”的嫌疑 。电网企业收取高可靠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 ,其初衷主要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 、改造的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 ,并未明确用于电力避峰 。随着电价改革的深入 ,一些“搭车收费”的附加费及交叉补贴可能被调整或取消 ,所以上述两种资金来源渠道 ,只能用于售电侧完全市场化之前 ,待售电侧完全市场化后还必须按照“谁受益 ,谁承担”的原则 ,补偿资金由最终的受益单位即各种售电公司承担 。

三结语

为了推进实现售电侧改革的目标即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 ,发挥价格调解供需的作用 ,建立电力避峰补偿服务新机制提供现实路径参考 。随着售电市场的开放 ,用电户不再是传统物理意义上的负荷 ,而是作为电能这一商品的消费者 ,拥有对售电公司的选择权 。在开放竞争的售电环境中 ,电力系统出于经济运行或其它原因考虑 ,主观上需要削减负荷时 ,必须综合考虑用电户的负荷特性 、停电意愿及停电损失 ,使更多企业分享到电力体制改革的红利 。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售电侧的市场化 ,出现了各类配电网公司 、各类售电公司 ,这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其售电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切实维护参与电力避峰企业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使需求侧有序用电实现公平意义上的“有序” ,建立有序用电新机制 。